西藏青年报02时事 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崭新图景的理论意蕴 开启新征程良法善治崭新篇章 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我区中小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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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我区中小企业活力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3月1日施行

记者:汪旭梅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10章51条,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

区经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红从政府职能定位、财税政策支持、破解融资难题、创业创新支持、企业权益保护五个方面介绍了《条例》的重点内容。

杨红介绍,通过培育市场主体、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条例》对加大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据了解,《条例》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调整信贷结构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据介绍,《条例》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作了具体规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此外,《条例》还对拖欠款项、涉企检查、守信践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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