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针对新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3〕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旺久多吉,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和待遇保障政策三个方面。
在参保政策方面: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编宗教教职人员在寺庙所在地参保。参保人员不得跨省(市)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在筹资政策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父母任一方或双方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周岁以内婴儿、因个人就业状态发生变化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切换医保关系等人群参保,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低两个档次标准之一进行参保缴费(其中,2022年我区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350元和160元高、低两个档次),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财政补助部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其中,2022年我区财政补助为645元/人)。同时提出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实施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对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报销比例。
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等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是住院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我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我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二是门诊特殊病保障。保留合并7地(市)已确定的31种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三是普通门诊保障。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下一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细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让参保群众享受到更加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医保待遇和服务,使我区各族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