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党委、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扎实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连续10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1750元提高至534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440元提高至947元、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773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10元。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3.7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2100人、城市特困人员368人,实现了“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困难群众获得感极大增强。
2023年1月,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要求,结合近年来低保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藏政发〔2023〕2号)《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号)。新修订的这两个办法,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亮点有: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条件;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适当缩短特困救助申请审核时间;规范了救助供养标准。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亮点是:《办法》总的原则进行了更加明确;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实现了与新修订的《核对办法》有机衔接;简化审核确认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间。
区民政厅下一步会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精准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创新优化多样化救助服务,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