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西藏民主改革65年来,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就。
区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任显东介绍,65年来,党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持续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不断增强。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到89.2%,在各级政协委员中占到85.7%,各族人民依法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相继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战略性任务 全面推进新时代西藏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及其配套政策。
截至目前,我区140个集体、189名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称号。7个地(市)全部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提前完成目标任务。30个县(区、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市),54家单位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8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944个集体、2857名个人荣获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称号。668家单位和个人被命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模范县(区、市)、模范单位(个人)。